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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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人民币4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2014年10月8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已支付24万元利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被告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欣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