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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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邢台威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238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邢台威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按确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