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倍优特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3202号 原告:平顶山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6245869E。 法定代表人:李迎旭,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平顶山金泽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倍优特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平顶山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倍优特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金泽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金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