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通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德市通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登记在***名下的宁德市通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2.2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名下。第三人***、***、***应协助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宁德市通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