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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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1326.51元、利息11533.84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41326.5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4%计算);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号××幢××(房权证号:十堰市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茅箭区三堰茗来烟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