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蚌埠祥磊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36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远县人,住***。

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祥磊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宝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蚌埠祥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8-12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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