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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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蚌埠祥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36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远县人,住***。 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祥磊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宝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蚌埠祥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