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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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县银源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桂平、王玲俊、濮阳县银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李会勇、娄兰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