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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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106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帐号:64×××95;行号:31422710002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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