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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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298.63元、护理费47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80元、鉴定费3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96.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共计104313.2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9225.58元,以上合计123538.81元(***为***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在保险理赔款中予以扣除并返还给***);

四、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65元,由***负担516.9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34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负担30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8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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