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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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市东升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晋中市东升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5252元;并支付以252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