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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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强制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田源汇饮用水有限公司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田源汇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景洪人民陪审员代国强 人民陪审员 牟 少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祎 书 记 员 冉 漫 漫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