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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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围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金轩(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1年7月26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1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金轩(集团)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海金轩(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追偿。 六、***、***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可以与上海枫围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以上海枫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枫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清偿。 七、上海枫围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追偿。 八、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海金轩(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枫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