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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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30万元装修款。 二、驳回原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2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