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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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5676.3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支付原告***92725.1元,支付被告***22951.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