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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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1862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鲍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802民特6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勇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6658.7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24元、执行费6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2020年8月6日,本院受理执行的(2020)皖1802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鲍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唐勇已还款5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8月10日前给付8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062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24元),剩余本金13520.31元、各项费用5093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欠款直接付至徽商银行指定账户(账户名:鲍勇,卡号:62×××22)。本案执行费600元已由被执行人鲍勇承担。因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故本案终结执行。 现告知申请人,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特6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