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海达钢联贸易有限公司 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海达钢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298.61元; 二、被告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海达钢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3766.2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起计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393766.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8年11月21日止;以343766.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77532.3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2%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宁海达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34元,由被告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