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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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漯河天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龙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后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60万元。 驳回原告***、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800元,被告***、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任公司承担105000元,原告***、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