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靖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梅香、***共同所有的位于新余市渝水区(钟山国际大酒店)105【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281134-××1、余房房权证城北字第**,,地证号为余国用(2011)第0061号】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金额为19200000元。同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职能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