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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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广西南宁信之冠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广西南宁信之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56640.9元,并支付违约金219795.96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7534元,减半收取8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信之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15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共同负担295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