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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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8270.14元给原告***。 二、被告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295831.5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51元,由被告***、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65元。鉴定费63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86.55元,被告***、云浮市天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