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87,273元及施救费4000元,共计91,2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