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浩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金浩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0.14元;

二、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金浩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300000.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

三、驳回原告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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