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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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澳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九州支行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佳澳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7188000元; 二、被告内蒙古佳澳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629000元; 三、被告内蒙古佳澳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3501694.5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并以未偿还代偿资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该笔贷款利率12%+担保费率1.2%)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四、被告***、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反担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8393.47元,由被告内蒙古佳澳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