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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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被告徐灵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4000元及利息270610.31元(从2011年2月起计算37个月)。 三、原告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证号为“烟房房权证莱私字第**、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的网点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6元,由原告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33元,被告***、被告徐灵建共同负担12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