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千度保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5771.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焕斌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负担82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2020-8-31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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