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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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借款本金383175.2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5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3998.79元,后期利息以383175.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律师费25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在抵押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罚息、律师费;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