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晟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晟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费5439.71元、电梯费1524.24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市晟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太原市晟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被告***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