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本金1091293.67元。 二、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86000元。 三、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违约金(以1091293.6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0元,减半收取8140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13140元,由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40元,本院予以退还;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314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551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