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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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秦安县宏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安县宏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66752.83元及利息(以6066752.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上述代偿款付清时止)、违约金50万元、律师费10万元; 二、被告***、高红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0元,由秦安县宏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高红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