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迎宾东路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
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大唐路支行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迎宾东路支行存款(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大唐路支行存款(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存款(账号×××),以上保全价值共计900万元,期限均至2021年5月30日。

二、第一项冻结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小柳沟铁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8901)。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期限至2022年5月30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五日内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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