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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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借款本金182708.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为23342.05元,以后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铁西区百户楼委益民小区3号楼7单元305室房屋(房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XX、2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已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