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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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欣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洁美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洁美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欣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8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洁美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