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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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截止2019年11月27日的利罚息共计17,890.09元、复利1,341.70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28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以同期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1,707.00元; 三、被告***在28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00元,减半收取2,4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00元,由被告***、***、***、***负担2,0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