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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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282号 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住***。 负责人:张根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系该律师事务所职工。 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炼。 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诸德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楼榕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