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282号

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住***。

负责人:张根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系该律师事务所职工。

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炼。

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诸德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楼榕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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