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83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1月13日之间的利息按照本金559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1.083‰计算;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5月25日之间的利息按照本金558800元为基数,月利率11.083‰计算;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3月29日之间的利息按照本金558300元为基数,月利率11.083‰计算;之后按照逾期月利率16.6245‰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并扣除已偿还的部分利息253.9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30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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