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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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诚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诚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13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诚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