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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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韩城市久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及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借款本金3994037.26元,并支付利息(依本金800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3年5月15日计至2014年5月14日;依本金3994037.26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5月15日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17元,由被告***及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及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53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