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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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22.5元、借款期内欠息13959.3元,以及逾期罚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1.6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位于峨眉山市住房(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