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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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938.79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70%的比例赔偿14397.4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不予赔付的损失合计6170.35元,由被告***承担。 三、对原告***的自费药品1367.62元、鉴定费2600.00元,合计3967.62元,由被告***、被告租赁公司承担2777.33元,被告***承担1190.29元。 四、以上一、二、三项品叠后,被告***垫支医疗费2357.00元,抵减后还应付420.00元;被告***垫付医疗费7000.00元抵减后还应付360.6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在第三人苟俊军一案中被告***、被告***应收款中直接抵扣。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93元,由被告***、被告租赁公司承担2235.00元,被告***承担9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