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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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返还六辆奔驰油罐车(车号分别为:×××、×××、×××、×××、×××、×××); 二、撤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向***支付车辆使用费1038718.19元,不足以承担部分,由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00元(***预交),由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48.6元,由***负担776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00元(***预交),由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48.2元,由***负担6545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