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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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东安物流有限公司 沛县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沛县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签约定金及保证金,合计5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0574(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沛县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