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烟台厚义德陪护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720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元,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承担5197元(2337元+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状递交之日7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告知办案人,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收款单位:招远市人民法院账号:15-3651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市支行),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