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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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鲁1482执恢820号 宋丽丽、邵辉、秦玉舟、白秀云: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支付借款100984.58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诉讼费1160元、执行费141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