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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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23,232元,并以23,2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9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