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23,232元,并以23,2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9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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