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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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098元、能耗费708元、车位服务费7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应付款4586元的未还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