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德驱驰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德驱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29,722元; 二、被告上海德驱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以229,722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0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由原告负担9,605元,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