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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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汽车分期业务贷款本金76241元,并支付利息1051.31元(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违约金983.66元,合计78275.97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苏F×××**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