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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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 靖远平旺油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靖远平旺油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返还贷款本金3589999.9元,支付利息849563.03元(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合计4439562.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20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随本付清。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有权对靖远平旺油粕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靖国用(2012)第09113028号、他XXXX号:靖他项(2016)第04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有权对靖远平旺油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处房产(产权证号:靖房权证靖远县字第XXXX、2XXXX、2XXXX号,他项权证号:靖房他证靖远:靖房他证靖远县字第**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有权对***、***名下房产(产权证号:平房权证转移字第XXXX号:平房权证转移字第**、他**:白房他证平川区字第**1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和***、***和***、***、***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和***、***和***、***、***和***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靖远平旺油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16元,减半收取21158元,保全费5000元,由靖远平旺油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