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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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223.1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3481.54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 二、***、***同时应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223.11元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