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4886.55元,支付利息1696.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号为6801120180001814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877.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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