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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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4886.55元,支付利息1696.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号为6801120180001814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877.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